当特殊身份关系裹挟经济往来,转账凭证和欠条能否被认定为合法借贷?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已婚男子李某结识赵某,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同年11月,李某向赵某转账17600元。2019年11月,赵某出具书面欠条,承诺偿还李某“借款”10000元。此后至2020年11月间,赵某分5次向李某转账共计10500元。
2023年,李某以赵某“未还清欠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10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双方均承认存在婚外情关系。
法院判决
本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提交了于2018年11月向赵某转款的凭证,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系基于借贷关系向赵某转款。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赵某相识后,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双方在此期间发生转账,常常基于特殊身份关系产生的交往行为,而并非单纯以资金融通为目的的借款行为。另李某提交欠条1份,但其并未提交其向赵某转款10000元借款的支付凭证,且经庭审查明事实来看,欠条出具后,赵某向李某转款已超过案涉欠条载明的金额,故李某要求赵某偿还欠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特殊身份关系下的经济往来,不宜简单等同于民间借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间频繁发生的资金转账行为实为情感因素的经济化表现,并非以资金融通为目的的纯粹借款行为。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原告主张借贷关系成立,需就“借贷合意+款项实际交付”两项要件完成举证责任。具体而言,仅有欠条而无相应款项交付凭证,或仅有转账记录而缺乏借贷合意证据,均难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另需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损害婚姻家庭关系,不仅不利于家庭和谐稳定,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公序良俗原则相悖,为法律所否定,亦不为社会道德所容。(来源:澧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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