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酒驾仍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同乘人对自身受伤是否有责任?

高某与孔某系朋友关系,高某在与孔某共同饮酒后,乘坐孔某车辆回家。孔某醉酒后驾驶车辆沿主干道行驶将至道路交口时,遇韩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停于此处,孔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前部车头右侧与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发生碰撞,致小型轿车乘坐人高某受伤。该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孔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不能等同于民事责任,不能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中,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孔某酒驾的情形下仍乘坐其驾驶车辆,高某未能对自身安全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显有过错,对自身受伤后果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酌定高某在孔某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范围内自担20%的责任。

法官说法

聚餐饮酒本是正常的社交活动,明知酒驾仍同乘这类民事纠纷越来越常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人在饮酒状态下,会出现意识不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极易出现交通事故,作为同饮者应及时劝阻驾驶人不要酒后驾车,对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若存在侥幸心理,明知对方酒驾仍要乘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及同乘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