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如何分配?

赵甲与钱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小赵。老赵系赵甲的父亲,刘某系赵甲的母亲。老赵于2001年11月去世,赵甲于2022年12月因病去世。钱某与赵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一套,坐落于某小区1号楼,不动产登记所有人为赵甲。小赵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残疾人,无其他收入来源,经济困难。钱某亦为残疾人,无稳定收入来源。被继承人赵甲生前未设立任何遗嘱,小赵、钱某多次与刘某协商遗产分割事宜未果,小赵、钱某将刘某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分割坐落于某小区1号楼的房屋。

诉讼中,小赵申请对赵甲的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经评估,该房总价131万余元。刘某辩称,因其属高龄,已经九十多岁,身体不好,需要人照顾且本人收入低,要求在分割遗产时考虑当事人具体状况,给予相应照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被继承人去世后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应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赵甲的继承人为其妻钱某、其子小赵、其母刘某,以上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关于分割比例,经审查,小赵、钱某系残疾人,综合考虑小赵、钱某现实经济条件、劳动能力,以及刘某尚有其他子女赡养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法院确定案涉遗产由小赵分得35%的份额,钱某分得35%的份额,刘某分得30%的份额。

坐落于某小区1号楼房屋评估总价值为131万余元。该房屋系赵甲与钱某夫妻共同财产,其中1/2属于赵甲的遗产。小赵、钱某主张案涉房屋归其共同所有,两原告共同给予刘某相应的货币补偿。刘某对此予以认可。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坐落于某小区1号楼房屋归小赵、钱某共同所有,小赵、钱某补偿刘某19万余元(131万余元÷2×30%) 。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遗产分配的总原则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应均等。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因其与被继承人在亲疏远近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等方面条件相同或相近,所应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这符合法定继承的平等原则。

第二款至第五款则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难以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尚无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病残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继承人,属于应当予以照顾的情形,在取得遗产份额时应多于其他继承人。

(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的照顾义务或者在经济上给予了主要帮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照顾体贴。本款规定的分配原则不具有强制性,对于以上两种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不是应当多分。

(三)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不尽扶养义务,通常指继承人具有扶养被继承人的能力和经济条件,且被继承人处于需要被扶养的情形,继承人却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况。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以充分发挥遗产的扶助功能,保障被继承人老有所依。此外,如果被继承人具备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条件,不需要继承人扶养或者继承人客观上不具备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继承人应继份额。

(四)允许继承人之间协商,对遗产作不均等的分配。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情况,经过一致同意,可以自行协商各个继承人之间的遗产继承份额,以充分尊重继承人之间协商处理遗产分割的意愿,体现继承人之间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来源:济南市槐荫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