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车未投保,“主挂分离”后发生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2025年1月,张某驾驶牵引车(主车)将挂车牵引至某路段违停后驶离,两天后,孙某驾驶电动车与该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与孙某均负同等责任。

据悉,该牵引车(主车)在某联保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牵引车的牵引及违停行为发生在上一家A联保公司的保险期间,但其损害后果发生在B联保公司的保险期内),牵引车在某人保公司处购买了商业三者险。该挂车车辆未投保任何保险。孙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保险公司以挂车未投保为由拒绝理赔,后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在挂车未投保的情况下,因挂车的违停行为与牵引车的牵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损失应由承保牵引车的保险公司承担替代赔付责任。

虽然牵引及违停行为发生在上一家A联保公司的保险期间,但其损害后果发生系在B联保公司的保险期内。故结合事故成因及事故责任认定,判决由B联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某人保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B联保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小贴士

1、牵引车与挂车分离时,牵引行为有过错,挂车未投保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替代赔付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可知,挂车没有必须投保保险的义务,且该条款并未作出例外规定,由此可见牵引车与挂车分离后发生交通事故也应当适用该条款。事故发生时牵引车虽未与挂车直接相连,但挂车系由牵引车牵引至事故发生地。挂车本身没有独立动力系统,从挂车运动到停止的过程来看,挂车的违停状态与牵引车的牵引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挂车因停放位置不当妨碍通行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而牵引车的牵引行为对事故及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相应过错及因果关系,故应当将牵引车的交强险纳入挂车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由牵引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承担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中保险理赔应以事故发生时为准,由事发时的保险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侵权责任。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虽然牵引车的牵引及违停行为系发生在上一家A联保公司的保险期间,但损害后果发生在B联保公司的保险期内,应当由损害后果发生期间的B联保公司承担替代赔付责任。

综上,考虑到交强险的公益性和挂车的特殊性,在“违法牵引”情况下,牵引车和挂车分离后发生交通事故的,且挂车未投保保险的,应由事故发生时承保牵引车的保险公司承担替代赔付责任。(来源: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