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房子做抵押
签了合同却没去登记
这个抵押到底算不算数?
当债务人还不上钱时
债权人能不能优先用这套房子来受偿?
2016年,张某向某银行贷款119万元用于购房,并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用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然而,双方事后并未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后来,张某逾期未能还款,银行将其诉至法院,提出的诉求之一就是:要求对张某所购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审理,依法判决:
合同有效: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张某必须按照合同偿还所欠的本金、利息及罚息。
优先受偿权不成立:法院不支持银行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原因是,对于房屋这类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才正式设立。
为什么签了合同,却不能优先受偿?相信很多人会有疑问。这里的关键在于,我们要分清两个概念:“抵押合同生效” 和 “抵押权设立”。
抵押合同生效:指的是双方关于“用房子作抵押”的这个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一旦签了,就对双方有约束力。本案中,银行与张某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
抵押权设立:指的是你真正获得“优先受偿”这个权利的法律时刻。对于房子这类不动产,法律有严格的规定。(来源: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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