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张某驾驶小型汽车与王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作为原告,以张某、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冠县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诉请被告赔偿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诉讼过程中,依王某申请,对王某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了司法鉴定。庭审过程中,王某提供其母亲银行卡明细查询、加盖某公司印章的考勤记录表、某学校政教处出具的证明,以证明王某暑假打工期间的收入情况,主张误工费按140元/天计算。保险公司辩称,王某为学生,无固定收入来源,误工费不应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王某所主张的损失应以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的标准在其主张的范围内予以确定。关于王某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根据王某提供的其母亲的银行卡明细查询、加盖某公司印章的考勤记录表、某学校政教处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事故发生前王某在某公司工作。王某虽系学校学生,但事故发生时已年满17周岁,其利用暑假时间“打工”既可以增加收入又可以锻炼其社会实践能力,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主张误工费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冠县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对于王某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按考勤记录表记载的110元/天计算至其暑假开学前一日(2024年8月31日),即为110元/天*32天=3520元,对王某主张的其他诉求项目中的合法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现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近年来,越来越多在校学生利用寒暑假参与社会劳动,既锻炼实践能力,也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然而,一旦在打工期间发生人身损害,其误工费能否获得支持,成为司法实践中值得关注的问题。从法律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的认定并不以受害人是“全职劳动者”为前提,关键在于是否因侵权导致其本可获得收入的丧失。学生虽以学业为主,但其在假期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劳动并获得报酬,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其收入损失依法应纳入侵权赔偿范围。本案中,法院支持王某误工费主张,正是基于以下三点:一是王某已满17周岁,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其假期打工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二是其提供了考勤记录、银行流水等多重证据,证明其实际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三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其无法继续工作,造成可预见的收入减少。这一裁判不仅体现了对暑假打工学生合法劳动权益的保护,也向社会传递出鼓励青少年参与社会实践、同时依法维权的积极信号。
在此,也提醒广大学生,在假期打工时,尽量选择正规单位并注意保留劳务协议、工作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如发生意外,请立即报警并保存好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误工证明等关键证据,以便依法主张误工费等合法权益。(来源: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电话:023-88798989
400-679-6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