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拥有多份职业的劳动者,事故造成的误工损失应如何认定?近日,麻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对一位劳动者主张的“双份”误工费诉求予以了支持,体现了对劳动者多元合法收入的全面保护。
2025年6月1日晚,50岁的郑师傅骑行电动自行车,与熊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致其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郑师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熊某负次要责任。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郑师傅将熊某及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误工费的计算各持己见。郑师傅提交的证据显示,他在一家汽配工厂有固定工作,还利用晚上业余时间从事平台代驾。事故发生前一年,其代驾收入通过平台结算达38笔,月月有进账,全年总计4万余元。郑师傅认为,两份工作收入均因事故受损,应全部计入误工费。保险公司则抗辩称,代驾属于不固定收入,且郑师傅未能提供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赔付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在形式上虽有一定依据,但忽视了郑师傅就业模式的特殊性与收入的实质稳定性。郑师傅“固定主业+平台兼职”的模式,是当下许多劳动者为创造美好生活而辛勤奋斗的生动写照。法院查明,郑师傅在事故前一年内通过平台规律获取收入达38笔,且均匀分布于各月,充分证明其代驾工作并非临时性、偶然性的零工,而是构成了第二份稳定的工资性收入。
对于这种符合社会现实、依靠诚实劳动获取报酬的新型就业形态及相关合法收入,司法应当予以充分尊重。支持该部分误工损失,也契合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中“填补实际损失”的立法本意与公平原则。最终,法院采纳郑师傅的主张,以其两项工作的总收入为基础,按照月平均工资约7900元的标准,判决支持其误工费近25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保险公司已主动向郑师傅支付了判决确定的含上述误工费在内的各项赔偿款,共计近14万元。
法官说法
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幅增加。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将就业这一民生之本放在重要位置,不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如我在诉”做实定分止争。在具体法律适用中,法院注重将立法本意、国家政策与社会现实紧密结合,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公平正义能实现、真有感、获好评,让每一份诚实劳动的付出都得到法律的尊重与回报。(来源: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电话:023-88798989
400-679-6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