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了无责,为什么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日,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行驶至一段狭窄路段时,为避让袁某违规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汽车,驶入对向车道,与谭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搭载的龚某受伤,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违规停车的三轮汽车驾驶人袁某承担次要责任,龚某及摩托车驾驶人谭某不承担责任。
龚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后经鉴定颅脑损伤、腰椎体骨折后均构成伤残十级,龚某遂诉至建始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袁某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接到应诉通知后,刘某、袁某、保险公司均表示,谭某存在无证驾驶、未戴头盔、违规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经调查核实,袁某曾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行政复议,恩施州交警支队维持原认定,明确本次事故责任划分合理,谭某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且其违法行为已受到相应行政处罚。交警部门亦表示,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非受害人受伤的原因。
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事故发生系刘某违规驾驶、袁某违规停车的行为共同造成,谭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并非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使谭某在案发时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面对当时的突发情形同样会发生交通事故,同样会造成龚某受伤的结果,故谭某不应承担责任。
另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龚某作为摩托车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龚某的行为虽非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客观上加重了其头部损伤的后果,属于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法院酌情确定,刘某承担65%的责任,袁某承担25%的责任,龚某自负10%的责任。经法官释法明理,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民事赔偿责任之间存在区别,前者侧重于“事故是如何发生的”,后者则需进一步考量“损害后果是如何形成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无责”,并不意味着民事赔偿中“免责”,受害人自身的过错,亦可能在损害后果的扩大中发挥作用,从而影响最终的责任划分。
本案也提醒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遵守交通规则、做好安全防护,是每个人都可以把握的主动权,这不仅是对自身安全的基本保障,更是发生事故时,减轻损害、避免责任的重要防线。(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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