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名字与实名同音不同字,钱还能要回来吗?

  “你所出具的借条和你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你就说要我还钱?”近日,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清坪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手持借条维权,却因借条上的名字与身份证名字同音不同字,遭遇借款人拒不还款的窘境,法庭最终结合全案证据,依法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广大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2023年9月,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用钱,向陈婧(化名)借款16000元,陈婧当天将资金交给刘某,同日刘某出具借条,约定于2024年3月20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陈婧多次催要,刘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陈婧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法院。

  案件开庭审理时,一张小小的借条却成了争议焦点。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陈婧提交的借条原件上,出借人名字写的是“陈静”(化名),而身份证上的真实姓名为“陈婧”,两个名字读音相同,用字却不一样,一字之差,让案件审理出现了波折。

  庭审中,刘某以此为突破口,声称借条上的出借人是“陈静”,并非原告陈婧,因此拒绝承担还款责任。面对刘某的辩解,陈婧当庭陈述了借条出具过程:“借条是刘某出具的,当时没太在意,后来我才知道是同音不同字,但是借条上的身份证号码是一致的。”

  针对这一关键争议,法庭并未单纯以借条署名作为唯一判定依据,而是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与综合研判。经审理认为,刘某出具的借条虽载明出借人姓名为“陈静”,但与陈婧的名字属于同音不同字,借条上标注的身份证号码与陈婧身份证信息完全一致,且这张关键的借条原件一直由陈婧合法持有,结合双方的借款沟通经过,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借条上的“陈静”与原告陈婧系同一人,陈婧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借条、欠条作为核心债权凭证,切勿让“一字之差”成为维权路上的绊脚石。针对此类纠纷,法院审理并非仅以借条署名为准,而是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定,债权人可以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加以佐证。

  但即便证据链可以佐证身份,规范书写才是规避风险的根本之道,所以在借款时,一定要看清楚、写清楚,借条规范可避免不必要的利益损失,出具借条前需核对债务人身份信息,写明借款人全名+身份证号,避免因名称误差影响维权,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以免债务人找他人代笔,拒绝承认债务。同时明确还款时间,保留交付证据,借款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需辅以收条或见证人。借贷莫因情面失规范,凭证不因疏忽留隐患,切实守护好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