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转入儿子银行卡,母债子还?法院这样判

中国有句古话,"父债子偿,

天经地义"。但在司法实践中,

该如何认定呢?公安法院审理

的一起民间借贷案来告诉你答案。

案情回顾

石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贺某借款50万元。贺某遂向石某指定的其儿子颜某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同日,颜某将50万元借款通过银行账户转账至石某名下银行账户。

此后,石某向贺某银行账户转账还款20万元。还款20万元后,石某立据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贺某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借款人处有石某和颜某二人签名,石某签名为其本人所签并签字捺印,颜某签名系由其母亲石某代签。后该款经贺某多次催讨无果,贺某遂将石某、颜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借条签名非本人所签,借贷合意不明

关于本案中颜某是否为共同借款人,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贺某认可被告借条上"颜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系由石某代签,基于此,暂无法明确出借人与颜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颜某有和石某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贺某主张颜某为共同借款人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石某的代签行为为有权代理或被告颜某进行过债务追认、或借款实际为颜某所用。

母亲代签构成无权代理,后果不及于儿子

贺某主张石某与颜某系母子关系,有权代理颜某签字且借款实际为石某、颜某二人所用。法院认为,石某虽与颜某是母子关系,但石某代颜某在借条上签字时,颜某已经成年,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石某是否有权代理颜某签字应适用民法典中有关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予以认定。

贺某自认石某代签"颜某"名字时,颜某本人未在场,石某亦未出示过颜某的相关授权文件,颜某目前亦未认可石某的签字行为,故石某代签"颜某"名字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权代理,其在借条上签署"颜某"名字的行为法律后果不及于颜某。

借款实际使用情况无法证明,颜某非共同借款人

贺某主张颜某与石某共同使用了案涉借款,但并未举证证明这一主张,且根据石某提供的证据显示,颜某在收到50万元转款后于同日将50万元转款至石某账户,此证据与石某陈述的颜某仅为指定收款人的说法相佐证。故法院认定出借人贺某与被告颜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颜某并非本案共同借款人,对贺某主张石某、颜某共同偿还本案借款,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石某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驳回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主要有两个要件: 一为款项交付;二为借贷合意。一般情况下,由于父母与成年子女均为独立的个体,一方的借贷,并不必然会导致另一方承担偿还责任,"父债子偿"的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准确。一般会根据提供账户时的主观状态、资金流向、实际使用等情况综合判断。

法官提醒

银行账户具有人身依附性,出借银行账户存在多重隐患。在日常生活中要警惕使用个人账户为他人包括自己的亲属接收借款,切勿随意出借、出租、出售银行账户,不参与不明资金流转,从源头规避民事法律风险,守护自身财产安全与信用权益。(来源:公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