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院判了!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是指披着“投资”的外壳,实质上为“借贷”的法律关系。近日,固阳县人民法院新建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苏某与被告王某为同学关系,2012年王某找到苏某,声称要与其他几人合伙承包工程,但由于资金紧张,希望苏某投入资金。经过一番商量,苏某给王某转账110万元。王某向苏某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上载明:今收到苏某在某矿业公司第14号合同的投资款110万元,如投资有风险由王某承担,其他事项以口头协议为准。


苏某转款后,本以为能给自己带来收益,但至今没有收到分文。一直看不到回款希望的苏某担心这110万元本金打了水漂,于是向固阳县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


昔日的老同学开始对簿公堂,被告王某答辩称,原告苏某诉自己民间借贷不属实,实际是二人共同投资工程而未回款,双方不是借贷关系,更不存在利息。原、被告双方应一起向投资工程公司追要投资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收款凭证显示,原、被告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风险均由被告王某承担,并且也没有约定投资收益的分配,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在主审法官的释法明理下,被告王某同意偿还原告苏某借款110万元,苏某也表示不再追究王某某利息,本案圆满结束。


法官说法


借款与投资款在法律上属于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款项。借款基于借贷关系而来,投资款则基于投资关系而产生。近年来,实践中存在名为借款实为投资款的情形,由此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亦不鲜见,本案即为如此。对于此类案件,综合审查相关事实、正确运用证据规则厘清涉案款项的性质,从而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法官在此提醒,现如今民商事活动中带有“投资协议”“合伙协议”等字眼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合同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形式如何繁复都无法通过“投资”“入股”的外衣掩盖“出借款项”的实质,当事人应从投资合同真实目的、交易行为的收益与风险、主体地位及参与公司经营、出资后收益形式等方面予以综合分析。要认清经济交易都有成本或代价,不要想着不劳而获,但凡免费的午餐,最后代价都十分惨痛。(来源:固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