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原告王女士起诉被告王先生占有保护纠纷一案,潘集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王先生返还王女士购买的抵押车或赔偿损失4.5万元。对此判决,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2022年2月21日,王女士向赵某手里购买 “宝马730”轿车一辆并支付购车款8.6万元,之后,王女士又为车辆配钥匙、拆换定位器等共计花费5千余元。王女士购买车辆时,通过车辆行驶证知道车主为张某,而非赵某,且车辆已设立抵押权无法办理车辆过户,但是,王女士对此并不在意,只要求能够占有、使用该车辆。2023年12月份左右,王女士的前男友王先生擅自将涉案车辆从王女士处开走。现王女士起诉王先生返还车辆或赔偿购车花费的钱款共计9.1万余元。
王先生辩称,虽然车辆被其开走,但是又被车主张某的债权人私自拖走,其不知车辆下落,也无法返还车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向赵某购买车辆时,知道赵某非车主,车辆已设立抵押权,在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明知赵某可能无权处分涉案车辆,仍然购买存在权利瑕疵的车辆,王女士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车辆所有权。虽然赵某已交付车辆给王女士,但是从王女士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赵某并非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且王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赵某售卖车辆为有权处分,本院难以认定王女士取得车辆所有权,故王女士对车辆处于占有的事实状态,本案为占有保护纠纷。
本案中,王先生未经王女士同意,擅自开走涉案车辆的行为构成对王女士车辆的侵占,王女士对涉案车辆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有权请求王先生返还车辆。王先生称涉案车辆被车主张某的债权人拖走,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若王先生未返还车辆,则王女士对王先生享有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权要求王先生给予损害赔偿。关于损害赔偿数额,法院认为,根据王女士购买涉案车辆花费数额9.1万余元及使用时间(2022年2月至2023年12月)的情况,结合车辆已设立抵押权,又被人民法院查封,且有违章未处理及未按期进行年审情况,再结合王女士在购买车辆过程中,明知车辆为抵押车,在车辆无法过户的情况下以低价购买,应了解涉案车辆价值不同于无权利瑕疵的车辆价值,故法院酌定在王先生未返还车辆时,由王先生赔偿王女士损失4.5万元。(来源:潘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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