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多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重复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如何处理?

原告翁某于2021年4月入职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岗位为综合维修工。2024年5月中旬,翁某再未到该物业公司工作,物业公司联系翁某无果后再未向其发放当月工资。月底,翁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翁某认为该物业服务公司存在未支付加班工资、未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未支付绩效工资、未缴纳社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多个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形,要求该物业服务公司向其发放上述费用的同时重复主张经济补偿金等共20余项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经济补偿金能否重复适用?

法院判决

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支付原告翁某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及当月未发放的工资共计1.8万余元。

案例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通常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无法继续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意味着,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直接相关,且为一次性支付。即经济补偿金不重复适用,在一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件中,劳动者只能获得一次经济补偿金。即使存在多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能多次获得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中,翁某以各种理由多次要求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其以不同理由重复多次要求被告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未获支持。(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