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禽本是村民辛苦饲养的“心头肉”,
却成为不法分子的“作案目标”。
小偷深夜潜入村民院子,
专挑鸡鸭鹅下手,
最终在多次行窃后被当场抓获。
经清点,他先后盗走的鸡、鹅共计10只,
涉案金额却不算高。
那么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且看宜章法院近期审理的这起案例!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悄悄窜至村民董某家。他趁四下无人,用“马钉”撬开大门锁扣,潜入屋内,将一楼房间内的8只乌鸡悉数盗走。此次盗窃轻易得手,唐某贪心渐起,将黑手再次伸向另一户人家。同年10月8日晚,唐某又悄悄摸至村民黄某家的鸭棚,趁人不备,盗走棚内2只鹅。短短一个月内连续两次作案均未被发现,唐某愈发肆无忌惮,数日后的10月12日凌晨,他再次潜入黄某家鸭棚,正准备将盗窃的鸭装入袋中带走时,被黄某夫妇当场察觉后报警,最终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唐某对自己先后三次盗窃村民家禽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相关机构认定,被盗乌鸡价值800元,被盗鹅价值500元。
法院判决
宜章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第三次盗窃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董某80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夫妇5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三次盗窃的财物总价值虽仅为1300元,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但其行为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因在于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不仅以“数额较大”为入罪条件,“多次盗窃”同样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法官在此提醒,勿以恶小而为之,家禽等财物虽单件价值不高,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盗窃行为不仅侵害公民财产权益,更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只要符合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法定情形,必将受到刑事追究。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家中财物,发现可疑人员或盗窃行为及时报警,共同维护平安有序的生活环境。(来源:宜章法院)
电话:023-88798989
400-679-6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