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债务转移”拒付货款,内部承包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

  土方采购合同纠纷是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法律争议类型之一。这类案件通常涉及合同履行、债务承担、违约责任等核心法律问题,且因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多方参与的特点,往往伴随债务转移、第三人介入等争议。

  某运输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土方采购合同》,约定由运输公司向工程公司供应土方,工程公司按期支付货款。运输公司按约定将土方运送至指定地点后,工程公司支付了首笔货款15万元。经双方结算确认,总价款为40万元,尚欠25万元未付。然而,工程公司迟迟未支付剩余货款,并以“已将土方工程承包给第三人,相关债务由第三人承担”为由拒绝付款。运输公司遂向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程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为商事主体,签订的《土方采购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运输公司已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工程公司未支付全部货款构成违约。关于工程公司提出的债务转移抗辩,法院审查后指出,该承包协议属于工程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证明运输公司对此知情或应当知情,故该约定对运输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工程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5万元,并支付自结算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参照同期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和第551条的原则:合同效力限于当事人之间,债务转移需债权人同意。同时,法院在认定违约行为时,注重合同文本、结算单据等书面证据的效力,并严格区分内部约定与对外责任。(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