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车时被碾算“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法院这样判!

2024 年8 月,被告崔某驾驶车辆搭载原告田某及其余两名工友吃饭后返程,车辆起步时因观察不周,将欲坐于车辆后排右侧、正在上车的田某右脚碾压致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黄陵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田某将崔某及涉案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在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其损失予以理赔。保险公司则主张原告属车上人员,应按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进行赔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受害人身份认定,即判断应当适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还是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根据查明事实,原告在车辆处于静止状态、进入车辆时被肇事车辆右轮碾压致伤,该事故发生的瞬间原告位于案涉机动车之外,身体并未完全处在“本车”空间范围内,其在车外被碾压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故应当认定事故发生时属于保险条款明确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应赔付的范围,故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最终,法院根据核定的损失,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田某各项损失共计 5万余元。

法官说法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区分受害人具体身份是正确适用保险理赔的关键。受害人的身份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时空与身体位置动态转换,判断受害人是“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应以事故发生瞬间受害人的物理位置、身体接触状态为依据。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处于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的则是“本车人员”,否则是“第三者”。就本案而言,原告田某在从右后门上车时,被告崔某驾车起步导致车辆右后轮将原告右脚碾压受伤。从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车辆起步是导致原告李某受伤的直接原因,而事故发生瞬间原告田某只有单脚接触车辆,其并未完成上车动作,身体尚未完全进入车厢内,其受伤时的空间位置处于车辆外,其与车辆形成相对第三者的关系,不属于事故车辆的车上人员,应认定为“第三者”。(来源:黄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