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南方”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某食品公司诉称,其系“南方”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品牌在食品原料领域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公司在市场上发现某商贸公司在某平台经营的官方旗舰店中,大量销售一款名为“南方馒头自发粉”的产品。
食品公司认为,某商贸公司在该产品包装正面将“南方”二字刻意放大、添加醒目底色予以突出使用,并在电商详情页中将“南方”从完整商品名称中拆分出来单独展示,上述使用方式已超出描述商品特性的合理范畴,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某商贸公司辩称,“南方”二字系中国地理方位的通用称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其在产品上标注“南方”,旨在描述商品的风味特点及制作工艺风格,属于对地名的描述性正当使用。同时,该公司认为,其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已明确标注自有品牌及生产商信息,与某食品公司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庭审中,审判长有序引导各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双方代理律师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合议庭成员就案件关键事实进行了逐一发问。整个庭审过程严谨规范、秩序井然,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充分展现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为旁听人员呈现了一堂生动的知识产权法治公开课。
该案件将择期宣判。(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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