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系朋友关系。自2021年起,被告陈某以生意周转、家庭开支为由,多次向原告李某提出资金周转需求。原告李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方式,先后向被告陈某交付资金共计20万元。被告陈某收到款项后,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多次向原告李某转账,并在转账附言中明确备注“利息”“还利息”“本月利息”等内容。后原告李某向被告陈某催要本金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庭审中,被告陈某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款项系双方合伙投资、共同经营产生的往来款项,并非借款,其转账备注“利息”系应原告要求随意填写,不具有法律效力。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仅凭转账备注“利息”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法院裁判】 依法认定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的核心亮点在于“转账备注利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证据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完整转账记录,被告虽主张案涉款项为合伙投资款,但未提交任何合伙协议、分红记录、经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其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更为关键的是,被告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多次、持续性地向原告转账,并主动备注“利息”“还利息”等内容。该备注行为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清晰、指向明确,直接指向借贷关系中的利息支付行为,与日常交易习惯高度吻合,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利息约定。被告辩称备注系随意填写,但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备注内容,故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综上,依法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法官提醒】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交付资金时,尽量签订书面借条、借款合同,明确本金、利息、还款期限; 2.无书面借条时,转账备注、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均可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 3.转账时备注“借款”“利息”等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可直接强化证据效力; 4.如双方存在合伙、买卖等其他法律关系,应留存书面协议,避免发生争议后无法举证。(来源:秦州区法院)
电话:023-88798989
400-679-6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