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借贷往来并不鲜见。出借人往往会在亲朋好友陷入经济困境后,出于情谊慷慨解囊,更有部分出借人为帮助亲朋好友渡过难关,在自己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贷款、网络借贷平台借款。然而,这种看似仗义的“转贷”行为,实则暗藏法律风险。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刘某某与陆某原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陆某因生活所需多次向刘某某借款共计43600元。其中,有36000元系通过网络贷款平台获得的款项。后双方在2024年8月27日进行结算并签订《欠条》,确认刘某某共计向陆某出借43600元,约定自款项出借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
双方分手后,刘某某多次向陆某催款,但陆某均以各种理由拖欠款项,刘某某遂向仓山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陆某偿还借款本金43600元,及自款项出借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向陆某出借的款项中有36000元,系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获得的款项,该行为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陆某因此取得的财产36000元,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剩余的7600元,系刘某某以其自有资金出借,陆某应向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600元及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法官提醒:
通过信用卡、银行贷款或网络平台套取资金转借,一旦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不仅要独自承担还款压力,甚至还有可能对征信造成影响。所以,在出借款项前应谨慎评估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更不要通过“转贷”方式出借钱款,避免因“义气”让自身陷入经济与信用危机。
另外更需注意的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面临刑事处罚。(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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